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鍋爐污染物排放,防治大氣污染,國家環保部制定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。作為PM2.5的重要前體物,氮氧化物成為大氣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,為了進一步減少氮氧化物排放,改善空氣質量,全國各地區在滿足國家標準的同時,還陸續出臺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。
鍋爐如何實現低氮排放?
目前市面上在用鍋爐想實現低氮改造,主要有三種措施:(1)更換鍋爐,(2)更換燃燒器,(3)在用鍋爐進行煙氣處理。
1.更換鍋爐
宜選擇從源頭控制氮氧化物生成的鍋爐,目前市面上技術最先進的是采用全預混燃燒技術的燃氣鍋爐,其能精確調節空燃比,從源頭控制氮氧化物的生成。
2.更換燃燒器
鍋爐燃燒器的更換、改造和調試工作,以及由此產生的對鍋爐安全性能的影響,應由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單位負責。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、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的“關于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安全風險警示的通告”,寫明:對于在用鍋爐,不建議采用直接改造燃燒器的改造方式。
3.在用鍋爐進行煙氣處理
將已經生成的氮氧化物通過某種手段再還原為氮氣,目前主要有燃料再燃,選擇性催化還原法、非選擇性催化還原法。但在實際監測中,氮氧化物排放可控性較差。
天津市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辦法
一,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5.5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×鍋爐容量(蒸噸)+3.5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5×鍋爐容量(蒸噸)+6
4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8×鍋爐容量(蒸噸)
二,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7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2×鍋爐容量(蒸噸)+1.5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0×鍋爐容量(蒸噸)+2.5
4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2×鍋爐容量(蒸噸)
三,通過整體更換鍋爐(含模塊鍋爐)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9.6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6×鍋爐容量(蒸噸)+7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5×鍋爐容量(蒸噸)+8
4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9×鍋爐容量(蒸噸)
四,通過整體更換鍋爐(含模塊鍋爐)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4.6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6×鍋爐容量(蒸噸)+3
3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5×鍋爐容量(蒸噸)+4
1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7×鍋爐容量(蒸噸)
西安市鍋爐低氮改造項目獎補辦法
1.單臺鍋爐容量20蒸噸及以下燃氣鍋爐。
方式一: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。
(1)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獎補資金=2×鍋爐容量+3.5(萬元)
(2)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獎補資金=1.5×鍋爐容量+6(萬元)
方式二: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—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項目。
(1)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獎補資金=1.2×鍋爐容量+1.5(萬元)
(2)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獎補資金=鍋爐容量+2.5(萬元)
方式三:通過整體更換鍋爐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。
(1)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獎補資金=2.6×鍋爐容量+7(萬元)
(2)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獎補資金=2.5×鍋爐容量+8(萬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20蒸噸以上燃氣鍋爐。
(1)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30%給予獎補資金
(2)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—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25%給予獎補資金。
3.2017年5月以后新建燃氣鍋爐,應達到市環保局關于低氮燃燒的排放要求,但不享受低氮燃燒獎補政策。
濟南市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獎補政策
(一)實施財政獎補政策。
對按時限要求完成燃煤鍋爐淘汰(替代)的,通過驗收后,每置換改造1噸燃煤鍋爐給予10萬元補貼;對提前完成淘汰(替代)的,通過驗收后,每置換改造1噸燃煤鍋爐給予5萬元獎勵。其中,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投資置換改造的,通過驗收后,根據第三方機構與用戶簽訂的協議,補貼及獎勵款項可直接撥付第三方機構;對鍋爐淘汰(替代)后不再全部承擔原有用戶供暖任務的,獎補資金按改造后實際承擔供暖面積的比例相應撥付實際供暖單位。對按時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,按照“因素法”測算投資,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30%的財政補貼。對違法違規建設的鍋爐,按相關要求予以取締,不再享受財政獎補政策。財政獎補資金由國家、省、市級資金承擔,具體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、市環保局另行制定。
(二)實施配套費減免政策。對
列入燃煤鍋爐淘汰(替代)清單范圍的燃煤鍋爐,其承擔的原供暖用戶如參加集中供暖,供熱管網建設費減半收繳,由原燃煤鍋爐所屬單位統一一次性繳納;部隊單位免繳供熱管網建設費。燃煤鍋爐煤改氣的企事業單位免繳燃氣管網建設費。??
鍋爐如何實現低氮排放?
目前市面上在用鍋爐想實現低氮改造,主要有三種措施:(1)更換鍋爐,(2)更換燃燒器,(3)在用鍋爐進行煙氣處理。
1.更換鍋爐
宜選擇從源頭控制氮氧化物生成的鍋爐,目前市面上技術最先進的是采用全預混燃燒技術的燃氣鍋爐,其能精確調節空燃比,從源頭控制氮氧化物的生成。
2.更換燃燒器
鍋爐燃燒器的更換、改造和調試工作,以及由此產生的對鍋爐安全性能的影響,應由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單位負責。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、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的“關于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安全風險警示的通告”,寫明:對于在用鍋爐,不建議采用直接改造燃燒器的改造方式。
3.在用鍋爐進行煙氣處理
將已經生成的氮氧化物通過某種手段再還原為氮氣,目前主要有燃料再燃,選擇性催化還原法、非選擇性催化還原法。但在實際監測中,氮氧化物排放可控性較差。
天津市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辦法
一,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5.5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×鍋爐容量(蒸噸)+3.5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5×鍋爐容量(蒸噸)+6
4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8×鍋爐容量(蒸噸)
二,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7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2×鍋爐容量(蒸噸)+1.5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0×鍋爐容量(蒸噸)+2.5
4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2×鍋爐容量(蒸噸)
三,通過整體更換鍋爐(含模塊鍋爐)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9.6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6×鍋爐容量(蒸噸)+7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5×鍋爐容量(蒸噸)+8
4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9×鍋爐容量(蒸噸)
四,通過整體更換鍋爐(含模塊鍋爐)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4.6×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6×鍋爐容量(蒸噸)+3
3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5×鍋爐容量(蒸噸)+4
1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.7×鍋爐容量(蒸噸)
西安市鍋爐低氮改造項目獎補辦法
1.單臺鍋爐容量20蒸噸及以下燃氣鍋爐。
方式一: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。
(1)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獎補資金=2×鍋爐容量+3.5(萬元)
(2)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獎補資金=1.5×鍋爐容量+6(萬元)
方式二: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—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項目。
(1)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獎補資金=1.2×鍋爐容量+1.5(萬元)
(2)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獎補資金=鍋爐容量+2.5(萬元)
方式三:通過整體更換鍋爐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。
(1)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獎補資金=2.6×鍋爐容量+7(萬元)
(2)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獎補資金=2.5×鍋爐容量+8(萬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20蒸噸以上燃氣鍋爐。
(1)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30%給予獎補資金
(2)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—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25%給予獎補資金。
3.2017年5月以后新建燃氣鍋爐,應達到市環保局關于低氮燃燒的排放要求,但不享受低氮燃燒獎補政策。
濟南市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獎補政策
(一)實施財政獎補政策。
對按時限要求完成燃煤鍋爐淘汰(替代)的,通過驗收后,每置換改造1噸燃煤鍋爐給予10萬元補貼;對提前完成淘汰(替代)的,通過驗收后,每置換改造1噸燃煤鍋爐給予5萬元獎勵。其中,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投資置換改造的,通過驗收后,根據第三方機構與用戶簽訂的協議,補貼及獎勵款項可直接撥付第三方機構;對鍋爐淘汰(替代)后不再全部承擔原有用戶供暖任務的,獎補資金按改造后實際承擔供暖面積的比例相應撥付實際供暖單位。對按時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,按照“因素法”測算投資,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30%的財政補貼。對違法違規建設的鍋爐,按相關要求予以取締,不再享受財政獎補政策。財政獎補資金由國家、省、市級資金承擔,具體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、市環保局另行制定。
(二)實施配套費減免政策。對
列入燃煤鍋爐淘汰(替代)清單范圍的燃煤鍋爐,其承擔的原供暖用戶如參加集中供暖,供熱管網建設費減半收繳,由原燃煤鍋爐所屬單位統一一次性繳納;部隊單位免繳供熱管網建設費。燃煤鍋爐煤改氣的企事業單位免繳燃氣管網建設費。??

